更新时间:2025-12-07 19:48:39
⒈ 私自改换。
引《金史·食货志三》:“其私易及违法而能告者罪赏有差。”明 文徵明 《沉氏复姓记》:“某自知事,便思復之,顾氏名録於学官,不可私易也。”